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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强制实施供暖项目地热尾水回灌,新上供暖类地热开发利用项目,不具备回灌条件和具备回灌条件不实施同层回灌的,不予批准。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依法查处。

  建立功能完善的地热动态监测系统,全面准确掌握地热井开采回灌情况和水位、水量、水温动态特征。

  加强馆陶组热储地面沉降监测,在地热重点开采区布设地面沉降监测网络,设置分层标组,有序开展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合理调整地热井开采规模,提高大中型矿山占比,提升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热井,引导企业实施资源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合理调整地热开采层位,加强基岩热储开采,限制开采馆陶组热储,禁止开采明化镇组热储,严格控制开发单一纯消耗型(耗水型)地热资源开发。

  创新开发利用方式,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利用、规范管理、取热不耗水”的原则,推进“取热不耗水、全部同层回灌”技术,分区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鼓励采用“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对于不抽采地热水,通过深层地下换热方式开发利用地热的,不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倡导地热资源高效利用,采用热泵技术,对地热水进行梯级利用,尾水回灌温度不高于20℃,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勘查准入

  树立绿色勘查理念,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落实勘查施工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使地质工作对生态环境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限制开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活动。勘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坚持按照生态优先原则,将重叠部分从区块中剔除。

  二、开采规模准入

  新建矿山应符合生产建设规模要求,制定与矿山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实行规模开采、集约节约开发。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新设地热采矿权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立方米/年。

  三、开发利用水平准入

  矿山开采方式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实行的,限期整改。地热资源开发,应配建回灌井,取水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保持合理的数量和间距,回灌率不低于95%。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各类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禁止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所有矿山企业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环境修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所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

  第五章 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原则,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稳步推进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统筹安排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生态保护和资源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全市矿业经济环境影响和资源承载力评价,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推动矿业绿色发展。

  第一节 积极推进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调整优化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布局。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发挥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活动的全过程,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勘查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坚持技术创新,探索、总结和推广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统筹兼顾勘查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构建和谐勘查氛围。

  勘查责任主体应制定有关勘查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将绿色勘查管理内容融入日常工作,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第二节 稳步推进矿产绿色开发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稳步实施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政策引导、创新驱动、示范引领的原则,优化矿山布局,调整矿业产业结构,积极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落实企业责任,全市重点加强地热资源绿色矿山建设,研究制定激励约束措施,强化绿色矿山建设质量监管,全面提高建设水平。鼓励开展地热开发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引导与供暖、康养、旅游、种养殖及工业等相结合的地热综合开发。实施地热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推动地热开发利用规模化发展,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

  第三节 加快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采前预防、采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开展全市地热井现状详细调查,系统查明新建、在建、生产、废弃、政策性关闭地热井开发利用情况及地质环境问题等,坚持源头预防,统一部署,科学有序做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计划安排。

  采矿权审批阶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明确采矿权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对需要闭坑的地热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治理措施。建立矿区生态保护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多元化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模式,及时发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治理方案,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矿区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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