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6 年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 10 月 7 日修 订);
16.《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17.《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
18.《黑龙江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 4 月 26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订)。
2.2.2部门规章、规划和文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 年 8 月 7 日);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 年 2 月 5 日);
3.《全国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黑龙江省湿地名录》(2022 年 8 月 18日);
4.《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 年修订);
5.《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制定);
6.《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
7.《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 号);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 年 9 月);
9.《黑龙江省林草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
10.《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黑林草规〔2019〕10号);
11.《黑龙江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12.《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13.《东北森林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 )》;
1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 号);
15.《大庆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2022—2030)》(2022年9月);
16.《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2022-2030)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25号)。
17.《 2021-2025年21.3.16肇州县“十四五”规划纲要印刷稿》
2.3 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自然恢复原则
保护优先是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源头上加强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避免湿地资源遭到破坏。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主导思想,对湿地进行全面保护,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科学修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对退化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实施生态恢复,科学推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建设,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
(二)系统治理,统筹科学施策原则
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水源涵养、水质净化、固碳增汇、生物多样性保护,坚持生态有优先、绿色发展,开展全面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政策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协同发展、推动合作共赢。
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健全国际合作体系,广泛宣传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和理念,引进国外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四)严格管理,科学修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与共享机制;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占用湿地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经过法定流程申报或审批;非法占用或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在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水,维持湿地功能;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
(五)生态为民,科学利用原则
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探索全民共享机制,推动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在明确湿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多种利用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贫、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