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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州县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

  (三) 政策有支撑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年来,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持续支持湿地保护恢复。一是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支持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促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二是支持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改善耕地周边生态状况。三是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调动各方面保护湿地的积极性,维护湿地生态服务功能。

  (四)工作有基础

  多年来,肇州县高度重视湿地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落实《大庆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大庆油田开发区湿地类型、污染现状及湿地恢复与保护对策研究》等规划和建议,同时把湿地管护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城市建设、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相关规划中,提升了城市湿地建设管理水平,为湿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1.5.2 面临的挑战

  尽管肇州县在湿地保护和恢复、湿地宣教、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石油化工生产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生产、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农田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草地长期超载过牧和不合理利用,加上自然因素(气候变化)的影响,致使本区的湿地生态环境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一)湿地面积减少、破碎化

  湿地减少的原因很多,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比如开发利用、湖泊萎缩,以及因缺乏水源补给和多年干旱导致的部分沼泽湿地演变为沼泽化草甸和草甸草原,极大地改变了原始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的发挥。

  (二)湿地环境存在污染

  地下水主要受原生沉积环境和次生环境的影响,潜水中原生环境下铁、锰、氟的含量较高,同时近几年来由于受地表水体污染的影响,潜水水质状况趋于恶化,潜水中含有机物、石油类和氨氮等污染物质,部分区域地下水Ⅳ、Ⅴ类水体。深层地下水因受原生沉积环境、人类活动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等综合影响,水质状况不佳。大部分地区水源地的监测结果表明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中铁、锰超标,属于Ⅳ类水体。

  (二)生物资源过度利用

  受人类经济活动的影响,湿地的生物资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湿地草甸和盐沼类型也因为过度放牧使草地不断退化,草层高度降低,并向光碱斑方向发展。

  (三)湿地水源补给不足

  由于湿地水源补给的不稳定性和不断减少,导致湿地水资源受到威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进而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抗干扰能力下降,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增大,生物多样性降低,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因此,如何恢复、保护与有效管理湿地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的严峻的挑战。

  第二章 总体思路

  2.1 指导思想

  2022年11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开幕式上致辞,以“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提出重点建设三江源、青海湖、若尔盖松嫩鹤乡等湿地类型国家公园,实施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重大工程内容。本规划将以“珍爱湿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为指导,以“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的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肇州县湿地保护修复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切实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总体目标,根据肇州县自然资源现状、社会经济情况,在重点分析肇州县湿地资源现状及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编制肇州县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

  2.2 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 年 6 月 1 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 6 月 29 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 3 月 19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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