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808.81公顷(12132.15亩)。其中,水田448.64公顷(6729.60亩),占55.47%;水浇地95.36公顷(1430.40亩),占11.79%;旱地264.81公顷(3972.15亩),占32.74%。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696.69公顷(10450.35亩),占叠彩区耕地的86.138%;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89.70公顷(1345.50亩),占11.090%;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2.11公顷(331.65亩),占2.734%;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0.29公顷(4.35亩),占0.036%;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0.02公顷(0.30亩),占0.002%。
2.园地467.86公顷(7017.90亩)。其中,果园227.83公顷(3417.45亩),占48.70%;茶园6.08公顷(91.20亩),占1.30%;其他园地233.95公顷(3509.25亩),占50.00%。
3.林地1327.11公顷(19906.65亩)。其中,乔木林地1055.55公顷(15833.25亩),占79.54%;竹林地2.56公顷(38.40亩),占0.19%;灌木林地163.54公顷(2453.10亩),占12.32%;其他林地105.46公顷(1581.90亩),占7.95%。
4.草地65.32公顷(979.80亩)。分布在叠彩区只有其他草地1个二级地类。其他草地65.32公顷(979.80亩),占100.00%。
5.湿地7.11公顷(106.65亩)。分布在叠彩区只有内陆滩涂1个二级地类。内陆滩涂0.33公顷(106.65亩),占100.00%。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05.17公顷(30077.55亩)。其中,城市用地851.17公顷(12767.55亩),占42.45%;建制镇用地1.04公顷(15.60亩),占0.05%;村庄用地1065.61公顷(15984.15亩),占53.15%;采矿用地1.85公顷(27.75亩),占0.0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85.50公顷(1282.50亩),占4.26%。
7.交通运输用地184.76公顷(2771.40亩)。其中,铁路用地48.59公顷(728.85亩),占26.30%;公路用地83.41公顷(1251.15亩),占45.14%;农村道路52.76公顷(791.40亩),占28.56%。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79.92公顷(4198.80亩)。其中,河流水面179.11公顷(2686.65亩),占63.99%;坑塘水面64.58公顷(968.70亩),占23.07%;沟渠34.71公顷(520.65亩),占12.40%;水工建筑用地1.52公顷(22.80亩),占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