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2021年12月20日)
克山县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克山县自然资源
克山县统计局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国务院、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的统一部署,克山县从2018年9月起全面开展克山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高分辨率的航天航空遥感影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地理国情普查等工作的基础资料及调查成果,采取国家整体控制和地方细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广泛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70多名调查人员先后参与调查工作,汇集了13.7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
现将全县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24.4306万公顷(366.459万亩)。其中,水田0.9041万公顷(13.5615万亩),占3.70%;水浇地0.1088万公顷(1.632万亩),占0.45%;旱地23.4177万公顷(351.2655万亩),占95.85%。
二、园地0.0203万公顷(0.3045万亩)。其中,果园0.0081万公顷(0.1215万亩),占39.90%;其他园地0.0122万公顷(0.1830万亩),占60.10%。
三、林地3.4432万公顷(51.6480万亩)。其中,乔木林地2.8299万公顷(42.4485万亩),占82.19%;灌木林地0.1856万公顷(2.7840万亩),占5.39%;其他林地0.4277万公顷(6.4155万亩),占12.42%。
四、草地0.3227万公顷(4.8405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0031万公顷(0.0465万亩),占0.96%;其他草地0.3196万公顷(4.7940万亩),占99.04%。
五、湿地0.8337万公顷(12.5055万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包括7个二级地类(我县不含红树林地、沿海滩涂、森林沼泽、盐田、沼泽地)。其中,灌丛沼泽0.0155万公顷(0.2325万亩),占1.86%;沼泽草地0.5546万公顷(8.3190万亩),占66.52%;内陆滩涂0.2636万公顷(3.9540万亩),占31.62%。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52万公顷(21.6780万亩)。其中,城市用地0万公顷(0万亩),占0%;建制镇用地0.1671万公顷(2.5065万亩),占11.56%;村庄用地1.2529万公顷(18.7935万亩),占86.69%;采矿用地0.0063万公顷(0.0945万亩),占0.4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189万公顷(0.2835万亩),占1.31%。
七、交通运输用地0.6664万公顷(9.996万亩)。其中,铁路用地0.0143万公顷(0.2145万亩),占2.15%;公路用地0.2182万公顷(3.2730万亩),占32.74%;农村道路0.4339万公顷(6.5085万亩),占65.11%。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6728万公顷(10.0920万亩)。其中,河流水面0.2842万公顷(4.2630万亩),占42.24%;水库水面0.0862万公顷(1.2930万亩),占12.81%;坑塘水面0.1780万公顷(2.6700万亩),占26.46%;沟渠0.1009万公顷(1.5135万亩),占15.00%;水工建筑用地0.0235万公顷(0.3525万亩),占3.49%。
“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同时也反映出全县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违法违规占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行为。要坚持系统观念,尊重自然规律,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生态建设。要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耕地开垦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集约节约制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发展边界,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低效用地。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地技术,培育节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调”成果是各级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充分发挥“三调”成果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支撑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