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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一、严格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

  严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采区内禁止新建固体矿产矿山; 禁止在“三区三线”范围内新建矿山,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 标准建设。矿业权人必须落实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主体责任,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 山建设工程“三同时”。矿山企业应按规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积极开展修复治理工作。

  二、加强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 则, 提倡“宜垦则垦、宜林则林、宜水则水(水资源)”的生态 环境修复理念,强化属地政府对矿山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 和综合治理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 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矿 山生态修复责任。市(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双随 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市生产矿山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任 务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修复责任。对未按 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修复任务和未按照规 定计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创新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和市场 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新机制。核查全市历史遗留废弃和 关闭矿山现状,制定并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计 划。坚持“谁修复、谁受益”原则, 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 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推行市场化运作, 吸引各方投入, 加

  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第四节 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 息公示办法要求,全面施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落 实监管主体责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合 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把好资源合理利用的源头关。 建立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巡查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 施, 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

  行为。

  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 作基础,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 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水平提升。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矿山企

  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年

  度变化情况,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修复力度。

  执行规划会审制度,不符合管理功能分区和矿业权设置区划 要求的,一律不得新设采矿权,同时还必须满足林地使用、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环境

  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 重点项目

  第一节 承接省级重点矿产资源规划项目

  一、积极参与战略性矿产找矿工程

  通过加大财政出资力度,运用政策激励社会资金出资矿产资 源勘查,落实省战略性矿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

  战略性矿种的保障程度。

  二、实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程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系统开展我市矿产资源调查监测

  评价,有效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

  依据工作要求,从数量、质量、空间、潜力、现状等方面开 展我市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科学做好可利用评价、供需形势 和保障程度等调查评价和综合研究工作,夯实我市矿产资源管理

  基础。

  第二节 矿产利用提升工程

  深摸矿产资源家底,稳妥推进我市砂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 用。按照我市加快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将建筑

  用砂矿产资源内蕴价值进一步转化为经济效益,有力支持我市乡

  村振兴、城市转型及经济发展。

  第三节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为理 念, 探索科学化生态修复模式,持续推进生态修复工作,有效落实矿山生

  态修复任务。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通过《规划》实施深化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改革,提升矿政管理服务水

  平。

  第一节 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明

  确考核目标、内容和办法。

  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 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落实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加强矿产勘查、开发 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落实矿

  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一、《规划》评估

  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总结《规划》实施的成效, 分析《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研究矿产资源 开发与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规划》调整或修编的政策建议和方案,

  不断增强《规划》的操作性、针对性。

  二、《规划》调整

  《规划》实施过程中, 针对地质勘查的重大发现,因市场条件和技术 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

  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规划》调整, 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原批准

  机关同意后进行。

  《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

  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

  格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设立采矿权,并加强监管。实行开采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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