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面临形势
(一)供需分析
“十四五”时期,国内外宏观环境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县区位优势独特,是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沿海城镇发展带的重要节点、闽粤经济合作核心区、漳州市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的先行区,属于产业群、港口群、城市群三者互动地带,后发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将进一步凸显,正迎来大有可为、大可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到2025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将突破500亿元,年均增长10%。随着“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等现代基础设施的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逐步扩大。至2025年,预测主要矿产需求量:地热10万立方米/年、饰面石材6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石500万立方米/年。
根据现有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矿产品需求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能满足本县规划期需求的矿产有:水泥标准砂、高岭土、饰面石材、建筑用砂石;基本能满足本县规划期需求的矿产有地热、长石、脉石英。
(二)面临问题
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县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区域与之交叉重叠现象日益突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面临更高要求。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突出。财政资金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治理项目投入少,社会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有限,目前大多采用人工辅助下的自然复绿,治理效果不明显。尽管我县已加大力度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进行恢复治理,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发展绿色矿业成为未来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活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绿色矿山建设任重道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自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持证生产矿山全部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但生产矿山企业至今还没有一家通过省级及以上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验收,绿色矿山建设任重道远。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工业强县、山海兴县、文旅名县、富美新城”的战略思路与“实现底部起跳、晋位争先”的战略目标,立足本县实际,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为主线,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合理开采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为基础,适度勘查开发地热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本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加快本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矿产资源支撑。
二、规划目标
(一)矿业经济
至2025年矿业产值达到2.1亿元,在2020年的基础上年递增45%。
(二)基础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继续开展诏安县1:5万区域地质调查(2幅),至2025年末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调查覆盖率均达到100%;规划矿产资源勘查项目1个,勘查矿种为地热,面积26700亩,预计投入资金800万元,预测新增地热资源储量1000立方米/日。至2025年末探矿权数不超过1个。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至2025年末采矿权总数不超过5个,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比例不小于90%,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不超过3个;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净矿出让的采矿权比例达到100%;矿山 “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100%;优化矿山开采规划布局,设置开采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28657.2亩;规划未来5年矿山开采总量:地热20万立方米、饰面石材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0万立方米。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至2025年末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占矿山总数比例达到100%,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768.22亩;逐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至2025年末省级及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比例不少于50%。
(五)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做好持证矿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检查,做好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工作,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洗砂行动。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系统、手机移动执法,结合卫片执法、例行督察和其他专项工作,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达到100%,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三、远景目标
至2035年,探明矿产资源储量明显增加,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与“省级生态县”相协调的绿色矿业格局基本形成。
专栏四 规划主要指标表
类 别 指标名称 2025年 指标属性
矿业经济 采矿业产值(亿元) 2.1 预期性
采矿业产值年增速(%) 45 预期性
基础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1:5万区域地质调查(续作)(幅) 2 预期性
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覆盖率(%) 1:5万区域地质调查 100 预期性
1:5万矿产地质调查 100 预期性
勘查规划区块面积(亩) 26700 预期性
勘查投入(万元) 800 预期性
探矿权数量(个) ≤1 约束性
新增资源储量 地热(立方米/日) 1000 预期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开采规划区块面积(亩) 28657.2 预期性
采矿权总数(个) ≤5 约束性
其中:砂石采矿权数量(个) ≤3 约束性
大中型矿山比例(%) ≥90 约束性
规划期内建筑用砂石净矿出让采矿权比例(%) 100 预期性
矿山“三率”水平指标达标率(%) 100 预期性
规划未来5年开采总量 地热(万立方米) 20 预期性
饰面石材(万立方米) 20 预期性
建筑用砂石(万立方米) 2000 预期性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边开采边治理矿山比例(%) 100 约束性
省级及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比例(%) ≥50 约束性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
(亩) 768.22 预期性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疑似违法采矿图斑现场核查率(%) 100 约束性
发现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率(%) 100 约束性
规划指标属性:预期性指标是期望达到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的指标;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
第三章 矿产资源产业发展
一、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根据本轮规划目标及省级规划指标,结合本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资源型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勘查地热矿产资源,力争资源储量有所突破;适度开发地热资源,合理开采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为本县产业发展及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地热:本县地热资源丰富,主要分布于官陂镇和西潭镇,已发现有2处地热点,但均未进一步勘查开发。本县地热可用于温泉疗养、旅游住宿、烘干养殖等多个领域,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为我县生态旅游和养殖提供资源保障。
饰面石材:随着我省严格控制新立饰面石材采矿权,本县现有饰面石材持证矿山1个,全市现有饰面石材持证矿山不足10个,已造成饰面石材供不应求,价格飙升,大部分需从外省采购或国外进口。因此,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仍需合理开采饰面石材,为本地石板材加工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建筑用砂石:我县现有建筑用砂石持证矿山8个,其中,有3个正在开采,5个停采,已无法满足本县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的需求。本轮规划了4个建筑用砂石开采规划区块,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总数控制在3个以内,通过优化矿山开发布局,为本县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在砂石资源保障。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及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照顾现状、突出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规划调整,形成相对集中、各具特色的北西部、中部、南东部三个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西北部(秀篆、官陂、霞葛):面积390平方千米,约占全县总面积的30%,主要矿产有地热和建筑石料。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开发地热资源,用于温泉疗养和旅游住宿;建筑石料主要用于满足重点工程和西北部一带乡镇的建设需求。
中部(太平、红星、建设、四都、金星、梅洲、西潭、白洋):面积627平方千米,约占全县总面积的49%。矿产资源主要有地热、饰面石材、建筑用砂石、高岭土、钾长石等非金属矿产,是本县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适合集中式规模化开采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砂石,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化开发布局。饰面石材主要供应本地石板材厂,部分供应晋江、南安等地;建筑用砂石主要用于满足县城及周边乡镇的建设需求;根据实际需求适度开发地热资源,用于温泉疗养和旅游住宿。
东南部(深桥、南诏、桥东、梅岭):面积274平方千米,约占全县面积的21%。矿产资源主要为水泥标准砂和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砂石主要用于满足县城及周边乡镇的建设需求。
第四章 基础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
一、基础性地质调查
继续开展诏安县幅、柘林幅1:5万区域地质调查(续作)。
二、勘查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全县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17.80平方千米(26700亩),矿种为地热。严格国家和省有关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办法,指导探矿权有序出让,原则上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或分割出让。
三、探矿权数和新增资源量
全县现无已设探矿权,规划期内拟新增地热探矿权1个。预计新增地热资源储量1000立方米/日。
专栏五 诏安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序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面积
(平方千米) 现有勘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勘查阶段 投放时序
1 诏安县官陂矿区地热勘查区块 地热 17.80 调查评价 低风险 空白区新设 可行性勘查
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从严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禁止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活动,强化探矿权准入条件,依法实施和规范探矿权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严格执行探矿权区块退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勘查秩序,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越界勘查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二)积极推进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将绿色发展理念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体现于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全过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探索研究推广应用浅钻、便携式钻机、定向钻探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方法、新工艺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强度
根据本县矿产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及经济发展需求,适度开采地热,合理开采饰面石材和建筑用砂石,以保障省、市重点工程建设和本县经济建设的需要。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原则上规划期内全县建筑用砂石有效采矿权数应只减不增,至2025年末采矿权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总数不超过3个。规划矿山未来5年开采总量:地热20万立方米、饰面石材2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石2000万立方米。
二、开采规划区块
全县共设置6个开采规划区块,其中地热和饰面用花岗岩各1个,建筑用砂石4个,总面积19.1048平方千米(28657.2亩)。严格国家和省有关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办法,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在同一时段内对应一个开采项目,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矿山开采布局,防止“一矿多开、大矿小开” ,指导采矿权有序出让。
专栏六 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序号 矿区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面积(平方千米) 设置类型 投放时序
1 诏安县官陂矿区地热开采区块 地热 17.8000 转采
2 诏安县空壳山尖矿区饰面用花岗岩开采区块 饰面用 花岗岩 0.7215 保留
3 诏安县秀篆石壁子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建筑用花岗岩 0.1380 保留
4 诏安县双灶山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 建筑用凝灰岩 0.0581 空白区新设
5 诏安县浪坑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建筑用花岗岩(机制砂) 0.1807 空白区新设
6 诏安县面前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 建筑用花岗岩 0.2065 保留
合计 19.1048
三、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一)从严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禁止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采矿活动;已设置开采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时,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执行。
(二)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监管
推进福建省矿政综合管理系统的运用,严格矿山准入条件,依法办理采矿权。充分利用卫星遥感、GNSS、无人机航摄和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多种先进技术手段,强化对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查,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从严管理探矿权转采矿权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从严从紧、提高门槛”,原则上属中央财政地勘专项资金及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提供工业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非金属矿探矿权和地热、矿泉水探矿权,方可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登记手续。
(四)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矿山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除外)、各类保护区和保护小区范围内新建矿山;矿山与重要生活设施、能源设施和交通干线等应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与已设立矿山矿区范围边界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四、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诏安县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不符合标准的新建矿山一律不予审批采矿权;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至 2025年末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不小于90%,有效提高规模化开采程度。
专栏七 诏安县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1 饰面用花岗岩 矿石 万立方米/年 ≥30 15-30 <15
2 建筑用石料 矿石 万立方米/年 ≥30 15-30 <15
3 机制砂 矿石 万立方米/年 ≥300 50-300 <50
4 地热 万立方米/年 ≥20 10-20 <10
五、节约集约利用
重点是饰面石材和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的边角料可作为建筑用条石、角石或碎石进行综合利用;对建筑石料矿山在破碎过程中产生的石粉通过水洗将砂粒粒级和粘土粒级予以分离,作为建筑用砂和新型机制砖的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矿山企业对落后设备和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使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引导矿山企业进行合理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至2025年末矿山的“三率”指标达标率达到100%。
专栏八 诏安县各矿种“三率”最低限值一览表
序号 矿种 开采方式 开采回采率(%) 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用率(%)
1 地热 地下开采 孔隙性地热流体回灌率60,基岩裂隙型流体回灌率90 — 温泉洗浴地热能利用率85,供暖地热能利用率55
2 饰面用花岗岩 露天开采 荒料率35 60
3 建筑用砂石 露天开采 95 — —
六、净矿出让
积极推进矿业权净矿出让,规划期内新立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净矿出让比例达到100%。采矿权净矿出让前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安全生产、住建、水利等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论证,按用地用林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顺利进入矿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采矿权登记为标准,对涉及的土地、用林确权,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处理、固定资产清场、用地、用林手续等处理到位。
七、保护资源,保护矿业权人正当权益
为保护资源、保护矿业权人的正当权益,在重大项目落地前,要指导项目业主查询项目影响区内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若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按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相关要求执行;若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业权的,应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压覆未开展勘探的砂石土资源,由政府部门提出砂石土资源有偿化处置方案。
第六章 建筑用砂石矿山布局
一、需求预测
我县区位优势独特,是闽西南协同发展区沿海城镇发展带的重要节点、闽粤经济合作核心区、漳州市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的先行区。规划期内拟推进沈海高速复线霞葛出口至沈海高速诏安南出口连接线工程、诏平线改造工程、诏安县九侯大道公路工程段等项目建设,以及本区在工业、农林水利、商贸服务业、城建、社会事业、生态建设等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将对建筑用砂石产生强劲需求,预计至2025年建筑用砂石年需求量约500万立方米。
二、严格建筑用砂石矿山准入条件
(一)矿山开采区位
矿山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禁止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地等保护区内开山采石;矿山与重要生活设施、能源设施和交通线路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已设立矿山矿区范围边界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矿石量)不得小于20万立方米;机制砂矿山年开采规模(矿石量)不得小于50万立方米。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通过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按要求实行边开采边治理,有效防止矿山地质环境恶化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矿山开发利用效率
矿山开采回采率应达到自然资源部颁发的 “三率”指标要求,同时开展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矿山规范开采
矿山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后才能实施开采。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必须采用“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矿原则;应当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
第七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分类管理,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关闭矿山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矿山开采准入条件,着力做好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责任追究。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应当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按照“三合一”方案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达到标准。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健全矿山环境保护和污染排放监测体系,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运用网络、遥感等先进技术,加强对矿山企业排污的实时监测,及时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矿山企业“三废”达标排放。确立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主体,应当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检查巡查和指导。
(三)关闭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对关闭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实际需要调查研究矿山废弃地的土地利用方向,提出适应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邀请行业专家联合审查后指导矿山业主或招标工程单位实施,达到消除或降低矿山地质灾害风险、隐患。通过工程治理、覆土绿化,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二、绿色矿山建设
(一)建设目标
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生产矿山应加快升级改造,将绿色矿山建设贯穿于设计、建设、生产和闭坑全过程,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至2025年末全县省级及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数量占矿山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50%。
(二)建设途径
认真落实规划指标。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力度,落实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切实统筹好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因地制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从美化矿区环境、优化资源开发方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角度出发,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进度和措施等,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实现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加强示范企业经验总结和推广。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奠定基础。通过试点企业树立先进样板,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积极履行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促进绿色矿业的全面发展。
(三)配套支持政策
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政策鼓励,积极引导,组织做好试点工作,有序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建立绿色矿山激励机制。列入试点的绿色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向绿色矿山建设项目。
——鼓励矿山企业更换老旧设备,引进新技术。政府采购对象优先选择获得绿色矿山资格的企业。
(四)管理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建设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制度,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作为采矿权出让合同内容之一,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确保完成规划指标。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遵循“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业开发对地质环境的负面影响。严格执行地质环境保护“三同时”,减少“三废”排放,对生产过程中的“三废”进行综合循环利用。建立粉尘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
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开采理念,着力促进开采方式科学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针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引导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结合治理性或工程性项目,以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包的方式综合治理,逐步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一)废弃矿山的现状
全县现有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16个,图斑总面积约51.21万平方米(合约768.22亩),主要位于桥东镇。其中,桥东镇12个,梅岭镇2个,白洋乡和金星乡各1个。
(二)规划重点治理区域
继续加强《福建省诏安县废弃矿山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5年)》实施力度,至2020年末已完成规划近期的治理任务,取得阶段性治理成效。中、远期拟治理连片废弃矿山区域6处,涉及片区内的废弃矿山共计16个,总面积768.22亩,拟投入生态保护修复资金1500万元。
专栏九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表
序号 连片废弃矿山区域编号 片区内的废弃矿山名称 所在乡镇 治理恢复面积(亩)
1 ZAZLZ001 诏安县恒泰石材有限公司 白洋乡 39.26
2 ZAZLZ004 诏安县金星古关内坑山何哑狗石场 金星乡 177.54
3 ZAZLZ006 诏安县梅岭镇饰面用花岗岩矿(一) 梅岭镇 55.38
诏安县梅岭镇饰面用花岗岩矿(二) 梅岭镇 75.95
4 ZAZLZ008 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何桂妹粘土矿 桥东镇 2.28
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何贵坤粘土矿 桥东镇 0.76
诏安县桥东镇西山村何炎生粘土矿 桥东镇 3.00
5 ZAZLZ009 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涂炎生建筑用花岗岩矿 桥东镇 2.52
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涂泗水建筑用砂矿 桥东镇 0.18
6 ZAZLZ011 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芦坑沈若辉建筑用砂矿 桥东镇 6.28
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涂泗木建筑用花岗岩矿 桥东镇 85.94
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猴头山三号采场 桥东镇 78.30
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猴头山二号采场 桥东镇 61.80
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猴头山一号采场 桥东镇 59.68
诏安县桥东镇饰面用花岗岩矿 桥东镇 69.00
诏安县桥东镇建筑用花岗岩矿 桥东镇 50.34
合计 768.22
(三)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加强对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在组织机构上要建立以行政领导为责任人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小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废弃矿山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形成自然资源局主要抓,各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齐抓共管,确保废弃矿山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技术与质量保障:组建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相关技术人员作为技术力量的坚强后盾,指导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确保施工到位,措施得当,质量过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加强对治理工作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对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逐项进行核查和验收。
经费保障:建立废弃矿山治理专项资金,形成多元投入机制。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在规划期内,县财政应建立废弃矿山治理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废弃矿山治理支出,确保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同时,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治理废弃矿山后的土地使用等收益。
第八章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一、监管手段
(一)持证矿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检查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对我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检查工作,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等定期深入检查矿山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
(二)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工作
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突出巡查重点、分级防范,将全县非法采挖点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重点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一般区域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对违法行为多发地段、高发区域加大巡查频率,并使用无人机实行不定期巡查,运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系统、手机移动执法,结合卫片执法、例行督察和其他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巡查,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力争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发动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二、储量动态管理
切实执行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储量动态管理成果运用。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按规定在公示系统中填报《本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进行公示。矿山企业是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实地核查工作中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在公示的信息表中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与发展改革、工信、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加强矿产资源储量、产量、运输量和税收等数据信息逻辑一致性对比分析,逐步实现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踪、可检查。
三、各部门执法合力
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各乡(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包括主体、时间、位置、面积、现状)及违法违规事实等。自然资源局牵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 对辖区内矿山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因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林业局牵头对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牵头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通过各部门矿产资源相关执法信息共享共用,联动执法,疑似矿产卫片图斑现场核查率达到100%,矿产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四、矿产资源国有收益应收尽收
除依法依规出让矿业权收缴出让收益外,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自用以外多余砂石土资源处置情况的监管,确保公开、有偿、生态原则落实到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压覆未开展勘探的砂石土资源的,经估算有1.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用砂石土、6万吨以上的砖瓦用粘土的,县政府应提出砂石土有偿化处置方案;对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资源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县政府对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
第九章 规划保障措施
综合运用法制、行政、经济和科技等多种手段,保障规划实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
二、严格规划审查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按照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活动,严格审查矿业权的新立、变更和延续。在矿业权出让前应进一步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三、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实施方案应对总量控制指标、规模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效率、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等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衔接一致。
四、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制度
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约束性指标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调整理由及论证材料、调整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五、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机制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有效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目标是否如期完成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数据库,确保规划数据库全面完成。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七、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对自然资源管理机关、矿山企业等人员的培训,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强化规划意识,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执行规划,自觉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对全社会广泛宣传本《规划》,促进规划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