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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尚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规划期内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企业为主体,整合其它矿山,重点整合同一矿区内规模小、技术管理水平低的矿山。规划期内推进重点矿区整合,通过整合,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问题,使矿山开釆规模与其查明资源量相匹配,大中型矿山数量有所增加。

  (三)矿业延伸产业发展

  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立足地方特色,构建全域全季旅游新格局,以文旅康养为主导产业,积极推进地热勘查与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依托亚布力、帽儿山等温泉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温泉康养度假基地。鼓励亚布力、帽儿山矿泉水生产专业化、规模化开发,加强工艺研究,大力促进品牌经营。做大做强做优温泉旅游和矿泉水产业。

  三、严格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开采准入管理,依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设立矿业权。

  开采规模准入: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布局、资源保护、节约利用、绿色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指标和准入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绿色矿山准入。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三方案”,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绿色矿山建设承诺书,确保新建矿山投产后一年内完成并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坚持预防为主,防护优先的方针,严格控制矿山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地质环境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同时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必须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工作,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一)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绿色勘查工作,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1、新建矿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采矿权时,应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成具体时间、未建成违约责任等内容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新建矿山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新建矿山正式投产后1年内原则上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未达到标准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省、国家应急需要的大型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的除外。

  2、生产矿山

  按照绿色矿山要求规范管理,参照“开采一片、复绿一片”的原则,实施分块集中开采,以矿区环境生态化为目标,努力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绿色矿山管理措施

  1、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2、积极推动多部门协同创建绿色矿山,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探索在资源配置、总量调控、财税优惠等方面,制定奖惩制度,落实激励政策。

  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绿色矿山动态巡查制度,矿产资源及其他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

  4、持续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加强绿色矿山培训,宣传绿色矿山政策法规、建设经验与方法,增强矿山企业绿色发展意识,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二、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以建设生态型矿业为目标,加强矿业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确保尚志市矿业和谐发展。

  1、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关闭、闭坑前,应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后,向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批准停办或闭坑。

  2、历史遗留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谁修复、谁受益”等原则,吸引社会资本,破解资金短缺瓶颈,分类施策,分阶段完成治理修复任务。结合《哈尔滨市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行动计划(2022-2030年)》,我市力争2025底前完成29座历史遗留矿山的修复治理工作,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总面积84公顷。

  3、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措施

  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和使用实行专账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弃置费用摊销情况,建立基金支出季报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对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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