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减船转产项目组织实施、审核、验收;负责开展减船转产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负责安排专人对渔船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减船转产资格工作;负责开展拆船企业的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渔船现场勘验和拆解相关工作,做好渔船拆解照片及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留存工作;负责开展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产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工作;负责按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发放公示工作;负责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指标和资金监管;负责及时拨付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3.各有关沿海乡镇政府:负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辖区内渔船按时参加减船转产工作;负责拆解渔船集中停放和看护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渔船拆解工作。
四、组织实施
此轮减船转产项目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渔民申报、属地负责、市级统筹”的管理办法,确保组织得力,责权明晰,应减尽减,取得实效。在本轮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规模期间,暂不接收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渔船转籍过户至我市。
(一)申报审核
1.渔民申报。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证件登记人凭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自愿减船转产承诺书》,一式4份,渔船证件登记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各执1份。申请人保证今后不再购置、新建渔船,不非法取得渔船从事捕捞业,否则将由市农业农村局追回补助资金。
2.属地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主要对渔船证件登记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后,认定减船转产资格。
(二)渔船处置
申请减船转产渔船可采取渔船拆解、改作人工鱼礁、作为民俗文化保存或科研教学展示保存等国家认可的方式处置。其中,非拆解类渔船应按照原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等文件要求予以处理。拆解类渔船处理办法如下:
1.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拆船企业。拆船企业需依规拆解渔船,并将产生的油泥、含油污水和石棉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2.市农业农村局向渔船证件登记人下发《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处置通知单》,对应拆渔船实施集中停放,现场检查勘验无误后,经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及具体负责人、拆船企业负责人、船主共同签字后,进行统一拆解。
3.渔船失去航行能力等特殊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文件要求处置。
(三)资金管理
1.资金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填报《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会同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和大连市财政局。
2.资金发放。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完成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先减后补”的方式,对已完成证件注销且公示无异议的,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资金拨付意见及时发放减船转产补助资金。
(四)项目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减船转产项目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参加减船转产项目的渔船证书证件全部注销清库,渔船功率指标全部上缴国家,渔船去向清晰建档。
(五)工作总结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报瓦房店市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大连市海洋发展局和大连市财政局。
(六)材料归档
按照“完整、必要、便于查阅和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档案。每艘拆解处置渔船档案资料应包括:
1.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自愿减船转产承诺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4.渔船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5.渔船证件登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渔船拆解照片及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拆解渔船照片及现场监督管理影像资料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要求执行,并通过不可擦写光盘存档;
7.渔船拆解确认表原件;
8.《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