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鲁山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鲁山县自然资源局
鲁山县统计局
(2022年3月14日)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2月,我县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数据。“三调”全面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广泛应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新技术,创新运用“互联网+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历时3年,近120名调查人员先后参与,汇集了143996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全县国土利用状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
耕地51401.78 公顷(771026.70亩)。其中,水田471.41 公顷(7071.15亩),占0.92% ;水浇地26760.24 公顷(401403.60亩),占52.06%;旱地24170.13 公顷(362551.95亩),占47 .02%。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 27683.11公顷(415246.65亩),占全县耕地的 53.86 %;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8545.98 公顷(128189.70 亩),占16.62%;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 13017.21公顷(195258.15 亩),25.32%;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2053.67公顷(30805.05亩),占4.00 %;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 101.81公顷(1527.15 亩),占0.20%。
二、园地
园地4273.10公顷(64096.50亩)。其中,果园4064.72公顷(60970.80亩),占95.12%;其他园地208.38公顷(3125.70亩),占4.88%。
三、林地
林地137886.51公顷(2068297.65亩)。其中,乔木林地 125357.13公顷(1880356.95亩),占90.91%;竹林地12.33公顷(184.95亩),占0.01%;灌木林地1209.76公顷(18146.40亩),占0.88%;其他林地11307.29公顷(169609.35亩),占8.20%。
四、草地
草地6038.74公顷(90581.10亩),全部为其他草地。
五、湿地
湿地1283.12公顷 (19246.80亩)。全部为内陆滩涂1283.12公顷(19246.8亩)。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371.30公顷(290569.50亩)。其中,建制镇用地2449.42公顷(36741.30亩),占12.64 %;村庄用地15641.45公顷(234621.75亩),占80.75%;采矿用地1039.86公顷(15597.90亩),占5.37%;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40.57公顷(3068.55亩),占 1.24 %。
七、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3769.66公顷(56544.90亩)。其中,铁路用地197.93公顷(2968.95亩),占5.25 %;公路用地1624.87公顷(24373.05亩),占43.10%;农村道路1946.86公顷(29202.90亩),占51.65%;无轨道交通用地和机场用地。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159.35公顷(182390.25亩)。其中,河流水面5560.73公顷(83410.95亩),占45.73%;湖泊水面0.18公顷(2.70亩);水库水面4128.29公顷(61924.35亩),占33.95%;坑塘水面601.38公顷(9020.70亩),占 4.95%;沟渠1428.72 公顷(21430.80亩),占 11.74%。水工建筑用地440.05公顷(6600.75亩),占 3.63%。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和县情县力调查,也是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我县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规划,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要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全县制定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举措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