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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专栏2 托育服务质量提升工程

  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行动。新建一批多功能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发挥带动作用,推动托育机构质量提升。

  打造智慧社区托育服务示范项目。到2025年,全市建设一批示范智慧托育机构。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90天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托育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托育机构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

  (三)健全整体性、层次化的托育政策支持体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提供场地、财政补贴、减免租金、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

  1.规划土地政策

  统筹规划托育用地。充分考虑出生人口数量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合理利用闲置资源。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整合或改造老旧小区房屋和设施,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办公用房、商业设施、有条件的存量企业厂房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租赁国有企业房屋用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可放宽最长租赁期限到10年以上。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2.财政税收政策

  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卫健部门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以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给予托位运营补助。社会办托育机构备案运营后,以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托适龄婴幼儿的,按照市辖区300元/生•年、濉溪县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继续实施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专项资金。

  落实社区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落实水电气优惠政策。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人才培养政策

  将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托育服务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以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支持托育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

  (四)优化全方位、立体化的托育监督管理体系

  1.落实登记备案制度

  规范注册登记。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在托育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严格备案管理。托育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场地证明(房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育婴员、保育员、幼师)、备案承诺书等材料。新申办实行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需提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直接线上备案。原来已设有托班的幼儿园可在继续招生的基础上补办备案手续。

  2.加强动态分级管理

  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督。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将托育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建立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县(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的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普惠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

  3.强化综合安全监管

  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县(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日常检查工作。

  建立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县(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建立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区)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助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高度,提高对发展托育服务的认识,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作用。逐步健全和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规范服务和市场行为,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通过市级托育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由市卫健委、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大力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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