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儿童和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认真落实儿童福利、儿童保护、残疾人福利和困难上海下放居民、退职职工、上海武警、困难劳动模范等各级各项政策,不断优化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儿童、残疾人关爱工作格局。
1.继续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健全完善困境儿童福利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继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队伍指导,组织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开展走访、评估等工作,协助儿童主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加强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衔接,畅通受侵害儿童和妇女临时性保护渠道。进一步动员慈善组织参与儿童福利工作。
2.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机制。细化完善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加大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研究《民法典》施行后民政部门承担困境儿童临时国家监护职责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慈善社会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中的独特作用,探索政府购买儿童保护相关服务。
3.健全残疾人福利综合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政策,做到应发尽发。实现残疾人救助帮困工作日常化,完善残疾人保障政策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
(四)构建与城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
坚持党建引领,突出创新主题,强化多元共治,致力“三治融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基层社会治理网络体系。
1.锻造城市社区治理新品牌。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关于加强新时期城市基层党建完善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及6个配套文件,推动“1+6”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再上台阶。推动“五社联动”与“三治融合”有机结合,鼓励基层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引进社会资源、促成社区协商、推动多方共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两委两站”社区治理模式质效,探索践行“一委一会一中心”的“大社区模式”。鼓励基层开展“小社区、大服务”创新,挖掘推广一批“优秀社区工作法”。落实一批微治理试点项目,建成一批云治理示范社区,助力社区治理精细化、智能化。
2.推动农村社区治理转型升级。优化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以村委会为基础,村民为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单位、农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架构。提升协商共治能力。加快推进社区协商工作常态化、主体多元化、平台多样化建设,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注重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搭建居民议事室、网上议事厅等协商议事载体,探索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与虚拟相融合的新时代社区协商平台。深化拓展“五社联动”,完善多元化社区服务体系。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一居多会”、“两长多员”和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等城乡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提升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分类定级、薪酬动态调整、绩效考核、奖惩晋升退出等管理机制。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标准体系。
3.继续完善基层组织体系。按时完成村(居)委会换届,完善选举“三项制度”改革,实现观察员制度村级全覆盖、定岗选举乡镇级全覆盖、一票制全覆盖。争取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提高,交叉比例、来源渠道、年龄结构更加合理。以村(居)委会换届为契机,探索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可行途径。以《民法典》施行为契机,推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断优化在城区开展区域化党建的方式方法,以合力党建促社区共建。
(五)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进一步探索党领导社会组织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发展思路,着力提升社会组织质量,充分实现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功能。
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加强指导监督,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各项部署及时落到实处。对党员人数较少的社会组织,探索成立联合党组织,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开展社会组织党建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社会组织党建从“有形”向“有效”转变。探索将党建融入登记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联合非公工委党建指导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双培双带”机制,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党员队伍。
2.提升社会组织质量。分类别、分领域培养肥东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社会需要、能有作为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的支持培育力度。稳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围绕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构建社会化、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网络和综合服务平台。加大社会组织人才培训力度。
3.优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继续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体制。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日常管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完善名存实亡社会组织处置长效机制。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以及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情况通报机制,完善执法快速反应机制。
(六)推动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迈上新台阶
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加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拓展志愿服务发展空间,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氛围,实现城市公益慈善指数大幅提升。
1.继续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继续推进慈善法贯彻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出台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激励政策。鼓励引导城市慈善组织到农村开展公益活动。完善慈善监管机制,畅通诈捐、骗捐、违法违规使用善款等行为的举报渠道。
2.推进社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拓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推动向精神卫生、禁毒戒毒、婚姻家庭、医疗卫生等领域延伸。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加大社会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形成层次多样、专业多元的良性社工人才队伍结构。加快本土社工人才建设,推动社会工作本土化。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推进城市社区社工站(室)和农村乡镇社工站的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长效机制。
3. 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创新。认真落实《安徽省志愿服务条例》,完善志愿服务管理,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本土志愿服务品牌。推动志愿服务项目化运作,鼓励自主开发社会有需要、质量有保障的志愿服务项目。加强乡镇示范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拓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平台,到2025年,有志愿服务时间记录的志愿者不低于注册志愿者的55%。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保险保障机制。
(七)提升社会事务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惠民、便民宗旨,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健全区划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地名文化标志内涵。
1.继续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公益性公墓(公祭堂)建设,满足服务区域殡葬需求。同时在花岗公墓园区的东侧武陵岗扩征土地,建设公益性墓区,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公祭堂)的管理,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到“十四五”末,全面实现公益性公墓(公祭堂)管理与维护“有人员、有服务、有经费”,逝者骨灰安葬入公墓率大幅度提升。推动殡葬移风易俗,推进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提高经营性公墓内节地生态安葬率。确保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稳步推进惠民殡葬政策提标扩面。开展殡仪馆与公墓单位间节地生态葬式一门受理试点。提升殡葬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民政部门与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互联共享,提升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效率。
2.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质量。继续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婚姻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丰富婚姻登记颁证形式,严格执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特殊日期婚姻登记应急处理预案。探索婚姻登记向婚姻家庭服务拓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志愿服务方式,为婚姻登记机关引入专业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
3.做好区划地名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适当谋划区划调整。扎实有序、稳妥推进“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严格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加强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落实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积极参与民政地方标准的立项申报,完善民政地方标准化建设,推进民政综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技术,严格责任追究,全面推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谋发展、促稳定的能力。
(二)健全民政事业投入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体,充分发挥民政事业发展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社会资本、银行信贷、慈善捐赠相结合的民政事业资金筹集机制,确保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投入只增不减。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构筑民政事业经费多元投入渠道。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发展民政公共服务,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并存、共同发展的民政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加强民政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强化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机制,提高经费支出的效率和绩效。
(三)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统筹加强民政领域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专业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民政人才队伍,不断推进民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有层次地对社会救助专干、儿童护理员、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等进行培训。加强民政养老护理、殡葬服务等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完善民政工作专业人才考核评价、奖惩激励、薪酬待遇等配套政策,创新民政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正风肃纪,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民政干部队伍,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四)加快民政信息化建设。以民政业务为基础、以大数据为支撑、以标准化建设为规范、以服务决策和服务社会为目标,构建民政综合业务及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创新“互联网+”与民政业务融合新模式,不断向社会提供有特色、可复制推广的“互联网+养老”、“互联网+儿童”、“互联网+社区”、“互联网+社会救助”、“互联网+婚姻服务”、“互联网+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新业态。鼓励支持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民政信息化建设,开发促进行业发展的应用服务产品。加强和完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与交换,促进与人社、住建、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积极做好与“金民工程”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省、市、县、乡、村上下协同、纵横联动、综合支撑的“互联网+民政服务”新平台。
(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督。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将民政规划的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与发改委、财政局、资规局、卫健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民政规划实施。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推进措施,切实提高规划的实施效能。要开展对规划指标、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实施的跟踪监测分析,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督,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