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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82号)要求,甘肃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和“国家统一制作底图,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省级全面检查、严控成果质量,国家核查验收、统一分发成果”的模式组织实施,采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为调查底图,广泛应用“互联网+调查”、无人机、云计算等新技术,6000多名调查人员历时3年,全面查清了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甘肃省国土利用状况,形成了调查图斑1023万个。现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5209475.41公顷(7814.21万亩)。其中,水田4151.11公顷(6.23万亩),占0.08%;水浇地1455348.35公顷(2183.02万亩),占27.94%;旱地3749975.95公顷(5624.96万亩),占71.98%。定西市、庆阳市、白银市、陇南市耕地面积较大,占全省耕地的48.20%。

  位于一年一熟制地区的耕地4932187.97公顷(7398.28万亩),占全省耕地的94.68%;位于一年两熟制地区的耕地277287.44公顷(415.93万亩),占5.32%。

  位于年降水量800mm以上(含800mm)地区的耕地79550.73公顷(119.32万亩),占全省耕地的1.53%;位于年降水量600—800mm(含600mm)地区的耕地1228831.96公顷(1843.25万亩),占23.59%;位于年降水量400—600mm(含400mm)地区的耕地2043031.96公顷(3064.55万亩),占39.22%;位于年降水量200—400mm(含200mm)地区的耕地1023935.76公顷(1535.90万亩),占19.65%;位于年降水量200mm以下地区的耕地834125.00公顷(1251.19万亩),占16.01%。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1467661.00公顷(2201.49万亩),占全省耕地的28.17%;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570686.02公顷(856.03万亩),占10.95%;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1256690.07公顷(1885.04万亩),占24.13%;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1492076.11公顷(2238.11万亩),占28.64%;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422362.21公顷(633.54万亩),占8.11%。

  (二)种植园用地428582.17公顷(642.87万亩)。其中,果园272405.50公顷(408.61万亩),占63.56%;茶园3620.89公顷(5.43万亩),占0.84%;其他园地152555.78公顷(228.83万亩),占35.60%。天水市、陇南市、平凉市园地面积较大,占全省园地的64.94%。

  (三)林地7962794.65公顷(11944.19万亩)。其中,乔木林地4259563.11公顷(6389.34万亩),占53.49%;竹林地71.73公顷(0.11万亩),占0.001%;灌木林地2818364.79公顷(4227.55万亩),占35.40%;其他林地884795.02公顷(1327.19万亩),占11.11%。73.87%的林地分布在年降水量400mm(含400mm)以上地区。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庆阳市、武威市林地面积较大,占全省林地的60.55%。

  (四)草地14307100.53公顷(21460.65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6566159.21公顷(9849.24万亩),占45.90%;人工牧草地24899.25公顷(37.35万亩),占0.17%;其他草地7716042.07公顷(11574.06万亩),占53.93%。草地主要分布在酒泉市、张掖市、甘南藏族自治州,占全省草地的63.90%。

  (五)湿地1185581.96公顷(1778.37万亩)。湿地是“三调”新增的一级地类。其中,森林沼泽1530.25公顷(2.29万亩),占0.13%;灌丛沼泽80164.07公顷(120.25万亩),占6.76%;沼泽草地738161.85公顷(1107.24万亩),占62.26%;内陆滩涂300127.39公顷(450.19万亩),占25.31%;沼泽地65598.40公顷(98.40万亩),占5.54%。湿地主要分布在酒泉市、甘南藏族自治州、张掖市,占全省湿地的89.67%。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52601.88公顷(1278.90万亩)。其中,城市用地74292.76公顷(111.44万亩),占8.71%;建制镇用地91046.62公顷(136.57万亩),占10.68%;村庄用地607290.60公顷(910.94万亩),占71.23%;采矿用地61449.11公顷(92.17万亩),占7.21%;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8522.79公顷(27.78万亩),占2.17%。

  (七)交通运输用地331203.06公顷(496.80万亩)。其中,铁路用地17209.62公顷(25.81万亩),占5.20%;轨道交通用地117.17公顷(0.17万亩),占0.04%;公路用地98580.30公顷(147.87万亩),占29.76%;农村道路212339.26公顷(318.51万亩),占64.11%;机场用地2578.34公顷(3.87万亩),占0.78%;港口码头用地11.53公顷(0.02万亩),占0.003%;管道运输用地366.84公顷(0.55万亩),占0.11%。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09401.97公顷(614.10万亩)。其中,河流水面157588.62公顷(236.38万亩),占38.49%;湖泊水面16713.11公顷(25.07万亩),占4.08%;水库水面37095.01公顷(55.64万亩),占9.06%;坑塘水面11572.06公顷(17.36万亩),占2.83%;沟渠76632.92公顷(114.95万亩),占18.72%;水工建筑用地9207.31公顷(13.81万亩),占2.25%;冰川及永久积雪100592.94公顷(150.89万亩),占24.57%。酒泉市、张掖市、甘南藏族自治州水域面积较大,占全省水域的69.28%。

  “三调”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反映了我省国土利用状况,也客观反映出我省在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要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要严查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我省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规划,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三调”成果是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基本依据。要加强“三调”成果共享应用,将“三调”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的统一基数、统一底图,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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