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实现矿业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从而实现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的改革措施,降低企业制度性风险;企业要在努力寻找低成本生产要素的同时,落实产业制度,进行创新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发展低碳经济,坚持优矿优用,依托建筑用石、建筑用砂及矿泉水的开发利用发展基础设施产业,促进矿业经济转型升级。
五、矿产资源开发与合理利用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依据矿山产能现状和市场需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要求和规划准入条件,合理适度开发建筑用石、建筑用砂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实行总量调控。规划期内预期年采矿量50万立方米,其中建筑用石27万立方米,建筑用砂22万立方米,矿泉水1万立方米;矿山控制在13个以内(已有矿山3个,新建矿山1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达到38 %。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通过检查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报批。依法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作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部门的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1、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要以优并劣,扶优扶强,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2、延长产业链
加强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利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延长矿产品的加工链和产业链。利用本区资源加大力度研发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具有科技含量高、功能多的新产品。
3、提高附加值
积极引进科研成果,加强科研与应用机构、生产矿山的沟通,研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矿产品,提高非金属矿产资源利用价值。
4、政策措施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消除安全隐患。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使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严格执行矿山准入标准,禁止新建低于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的矿山。
(三)严格开采准入条件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制度,坚决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从源头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开采规模
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
2、开发利用水平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改革创新、落实责任”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激励约束政策,增强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内生动力。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合理的矿山开采系统、先进的采矿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率。
3、绿色矿山建设
新建矿山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投入开发的矿产地,优先考虑矿区位置的环境承载能力,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建设,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严格采矿权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
4、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坚持预防为主,防护优先的方针,严格控制新建矿山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地质环境破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同时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工作,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
5、安全生产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评价,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设施必须齐全。
6、资质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资金、技术、人员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六、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矿山建设
1、总体思路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将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作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制定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制度,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