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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

  179.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围绕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新增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0家,培育东西湖走马岭等6个农产品加工区,做强预制菜、烘焙、休闲食品等特色产业,培育“二品一标”30个,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0.高水平建设蔡甸花博汇、江夏未来家园、黄陂木兰花乡、新洲紫薇、汉南兰岛等10个都市田园综合体,发展直播带货、民宿经济、共享农庄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扎实推进乡村建设

  181.推进新一轮和美乡村项目建设,创建一批省级以上美丽宜居乡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2.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小城镇道路55公里,新增更换路灯3200盏,实现5G网络村村通、城乡基础通信同网同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城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通信管理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3.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村增万树”工程。(责任单位:市园林林业局)

  184.开展6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5.建设300个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深入开展乡村治理

  186.持续推进“三乡工程”。(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7.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市级示范家庭农场60家、合作社30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88.深化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金融服务和供销合作社等改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局,市供销社)

  189.开展农村点状用地试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190.创新乡村人才引进使用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

  191.建设法治乡村。(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92.建设平安乡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93.创建文明村镇、善治村镇,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194.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加强防返贫动态监测,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商联,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

  (九)着力保障改善民生,统筹发展社会事业

  ——大力促进就业创业

  195.坚持就业优先政策,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入推进“学子聚汉”工程,新增留汉就业创业大学生30万人以上。实施“就业托底”工程,开展“101”就业援助服务,扎实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等群体就业工作。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容布局“安薪驿站”,强化就业服务保障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缓解结构性物价上涨带来的影响,完善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96.扎实推进全民参保,社会保险扩面新增40万人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97.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市级统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98.开展个人养老金试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99.加大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群体保障关爱力度,健全覆盖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残联)

  200.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1.推进7个区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新建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站)70个、农村老年人互助中心(服务点)30个。(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2.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启动建设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托位总数达到4万个。(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3.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8万套(间),筹集市场化租赁住房5万套,开工棚户区改造住房2.55万套,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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