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广西)象州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部署下,在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目前已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任务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县人口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及人口分布

  全县常住人口[3]为281846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85202人相比,十年共减少3356人,下降1.18%,年平均下降0.12%。

  全县共有8个镇3个乡,各乡(镇)常住人口分布情况如下:

  二、户别人口

  全县共有家庭户[5]94342户,集体户2295户,家庭户人口为265914人,集体户人口为15932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8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9人减少0.37人。

  三、民族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75518人,占26.7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206328人,占73.21%,其中壮族人口为198455人,占70.4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533人,上升0.71%;各少数民族人口减少3889人,下降1.85%,其中壮族人口减少6216人,下降3.04%。

  四、性别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47429人,占52.31%;女性人口为134417人,占47.69%。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9.68,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7.85相比,上升1.83。

  五、年龄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中,0-14岁[6]人口为57533人,占20.41%;15-59岁人口为167860人,占59.56%;60岁及以上人口为56453人,占20.0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43218人,占15.33%。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26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5.14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88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94个百分点。

  六、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8076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9131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117561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87559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504人上升为6413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9388人上升为10336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40930人上升为41711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3715人下降为31066人。

  七、平均受教育年限[7]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县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8.28年提高至8.91年。

  八、文盲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458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4042人,文盲率[8]由3.02%下降为1.63%,降低1.39个百分点。

  九、城乡[9]人口

  全县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15461人,占40.97%;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66385人,占59.03%。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4441人,乡村人口减少27797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06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3]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4]指各乡(镇)的常住人口占全县常住人口的比重。

  [5]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6]0-15岁人口为60713人,16-59岁人口为164680人。

  [7]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2年,大专及以上=16年。

  [8]文盲率是指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9]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凡注明为博县网原创作品的,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报告、公报、规划等总结类或文件类信息,本站展示并非全部都完整,为了您更加全面、更有实效的查询学习,建议您到相关地区政府官网浏览或下载完整版本;源于网络的作品,若对您造成了侵权,请联系本站,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本文地址:/renkoupc/huanan/1736.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