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是国家和省的一项重要年度统计调查制度。人口调查统计数据是反映基本国情、省情、市情、县情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2023年全县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调查机构和全体调查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调查的各项任务。此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多阶段、分层、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零时。在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基础上,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县常住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县常住人口为281450人,与2022年常住人口284414人相比,减少了2964人,下降1.04%。
二、自然增长状况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县出生人口为1451人,出生率为5.13‰;死亡人口为2630人,死亡率为9.30‰;自然增长率为-4.17‰;自然增长率比2022年下降0.83个千分点。
三、城乡人口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县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44542人,占常住人口的51.3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36908人,占常住人口的48.64%。与2022年相比,城镇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20个百分点。
四、人口性别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县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49785人,占总人口的53.22%;女性131665人,占总人口的46.78%。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13.76。
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人口数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包括:1、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性别比 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
注释: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