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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20年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4.按照我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包括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经最终核实,2021年,长春市地区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7064.65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1%。

  5.资料来源:本公报中财政数据来自市财政局;价格指数、城乡居民收入、粮食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农业机械总动力、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值等数据来自市农业农村局;二手房交易数据来自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货物进出口总额等数据来自长春海关;实际利用外资和会展业数据来自市商务局;铁路客运量数据来自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周转量、旅客周转量数据来自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民航运输数据来自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邮政业务总量等数据来自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移动电话期末户数、互联网接入用户数据来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货币金融类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上市公司数据来自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保险业数据来自保监会吉林监管局;道路新建和扩建、道路面积和长度、水厂日综合生产能力、使用自来水人数、天然气、供热面积等数据来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园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等数据来自市林业和园林局;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等数据来自市科学技术局;专利申请量、质量检验机构等数据来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数据来自市教育局;文化事业机构、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经营场所、广播电台和旅游数据来自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卫生数据来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数据来自市体育局;环境保护数据来自市生态环境局;安全生产数据来自市应急管理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等数据来自市社会保险局;医疗保险数据来自市医疗保障局;开发就业岗位、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数据来自市就业服务局;城乡低保、养老服务机构等数据来自市民政局;其他数据均来自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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