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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墨江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七、金融和保险业

  年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885028万元,比年初增加46255万元,同比增长5.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856317万元,比年初增加39269万元,增长4.8%。

  全年保费收入14490.71万元,比上年下降6.7%。

  八、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县共有普通中学20所,小学校56所,幼儿园53所,职业高中1所,特殊学校1所。普通中学在校生14981人,比上年增长1.5%,初中阶段毛学率103.87%;小学在校生20460人,比上年下降4.6%,全县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100%,与上年持平;在园幼儿人数11340人,比上年下降2.1%;中等职业在校生1108人;特殊学校在校生118人。

  全县拥有专任教师2862人,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470人;小学专任教师1189人;普通中学专任教师1068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22人。

  全县专利申请45项,获准专利授权41项。

  九、文化、体育和卫生

  全县共有民族歌舞团体1个,国内演出90场;其中:农村演出90场。公共图书馆1个,馆内藏有图书11万余册;文物管理所1个,文物藏品103件/套;文化馆1个,组织品牌节庆活动2次,组织文艺活动8次,举办训练班16次,培训4000人次,举办展览18个。

  全县广播综合覆盖人口27.39万人;电视综合覆盖人口27.55万人。有线电视用户数12000户,其中:数字电视用户数12000户。宽带用户数2086户。

  全县共有卫生机构235个,其中:医院6个、卫生院17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37个,村卫生室17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个,妇幼保健院1个,卫生监督所1个。实有病床床位1921张,卫生技术人员1794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603人,注册护士760人。

  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313.89/十万,丙类传染病发病率为199.03/十万。

  十、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27.5万人,全年出生率为6.18‰,死亡率为8.76‰,自然增长率下降2.58‰,城镇化率为33.16%。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04元,比上年增长7.0%,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37元,比上年增长2.9%。

  全县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7025人,比上年末增加1006人,其中:参保职工20159人,增加731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866人,增加275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1984人,增加459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2418人,增加447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2926人,增加347人。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4706人,增加1970人。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358人,增加486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06393人,减少1874人。

  2022年,全县年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63人,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145.7万元;年末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人数为28702人次,全年累计支出保障金9291.6万元。

  十一、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县已建成水库47座,总库容167786.64万立方米。水利工程区域内供水量11930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供水量9081.28万立方米,同比增长2.0%;工业生产供水量56.62万立方米,下降42.0%;城乡生活供水量1453万立方米,下降3.0%;其他供水50.78万立方米,下降291.0%。

  全县森林面积448.36万亩,森林覆盖率66.29%,活立木总蓄积量2229.6万立方米。

  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6人。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627人,比上年下降29.1%。

  注释:

  ⒈本公报中2017-2018年GDP数据为四经普修订数据,其他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最后结果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统计年鉴2022》公布为准。

  ⒉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农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⒊社会发展有关指标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有些数据不是最终数据,最后结果以相关部门公报为准。

  ⒋由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部分指标数据存在不可比现象,请注意对比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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