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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2022309吨标准煤,同比减少6.6%。其中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1949342吨标准煤,同比减少5.6%。主要能源品种消费量中电力消费量157344万千瓦时,同比减少0.5%;焦炭消费量111万吨,同比增长6.5%;煤气消费量34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8%;原煤消费量8万吨,同比减少50.0%。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26.5%。全年全社会用电量累计207571万千瓦时,同比减少0.3%。其中:工业用电量174964万千瓦时,增长0.7%;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8857万千瓦时,增长1.4%。

  当年完成义务植树71.31万株,森林覆盖率47.2%。

  全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362天,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10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16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26微克/立方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年内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96.66%;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年末城区建成区面积6.89平方公里,建成区绿地面积275.69公顷,城区公园绿地面积84.52公顷,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16.87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4.88%。

  全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205起,死亡人数13人。火灾事故58起。

  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99元,同比增长5.1%。按常住地分,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966元,增长2.5%;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90元,增长7.0%。

  全年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374元,同比增长2.2%。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2367元,减少4.3%;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538元,增长7.6%。城镇住户人均住房面积48.7平方米,农村住户人均住房面积50.4平方米。

  年末全区全部“四上”单位128个,从业人员8851人,其中在岗职工8455人。累计支付劳动者报酬48079万元,同比增长8.7%,其中在岗职工劳动报酬46415万元,增长8.8%。全部“四上”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54179元,同比增长3.5%,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劳动报酬54670元,增长3.8%。

  年末全区共有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6个、床位455张。累计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3451万元。其中,农村居民发放3034万元;城镇居民发放417万元。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7772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630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人数为458人,全年临时救助1434人次。全年全区抚恤、补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1246人。

  全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659户。城镇老旧小区投入改造资金783万元,改造完成老旧小区4个(涉及楼栋数31栋),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受益居民515户。

  年末全区有防返贫监测对象(“三类”监测对象)328户、1010人。其中,脱贫不稳定户120户、365人;边缘易致贫户175户、540人;突发严重困难户33户、105人。

  年末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20700人,同比增长4.4%。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1300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800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600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88341人,同比减少1.2%。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5378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72963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1836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5196人(包括农民工13728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4096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813人。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最终核定数据以《马龙区统计年鉴(2022年度)》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及相关行业增加值的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由于我区未开展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使用曲靖市数据,相关价格指数为核算使用数据。

  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的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绝对数及增长速度按现价计算。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7.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区的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8.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指城镇和农村非农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9.六大高耗能行业是指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

  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通过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取得的,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除以家庭常住人口得到的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按常住地分,得到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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