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广安主城区全年有效监测365天,达标320天,达标率87.7%,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为51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值为3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年均值为6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均值为19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日均值第95位百分数浓度为1.1毫克/立方米、臭氧日均值第90位百分数浓度为126微克/立方米;未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全年共采雨样81个,无酸雨样,降水PH范围5.62~6.46,均值6.12,为非酸雨区。城区降水PH年均值为6.19;郊区降水PH年均值为6.02,与上年基本持平。
8条国控省控河流中,御临河、大洪河、嘉陵江、渠江、南溪河、清溪河、华蓥河各监测断面年均值达到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水质标准,长滩寺河监测断面为地表水Ⅳ类水质。3条市控河流中,西溪河各监测断面年均值为地表水Ⅲ类—Ⅳ类水质;芦溪河各监测断面水质年均值为地表水Ⅱ类—Ⅳ类水质;长滩寺河各监测断面水质年均值为地表水Ⅲ类—Ⅳ类水质。
广安市政府所在地渠江西来寺饮用水源地和5县(市、区)政府(除广安区政府)所在地的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75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7.3%。
广安市主城区各类功能区昼夜等效声级均达标;区域声环境质量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4.8分贝,达到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二级水平;城市交通干线道路交通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5.6分贝,达到道路交通噪声强度一级水平。
106家四川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达标率97.2%,开展监测的91个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达标率100%。全市216座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年均达标率在96.7%—100%之间,其中141家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年均达标率99.3%。
全市通过全国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23人,事故起数减少12起,死亡人数减少10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4.3%、30.3%,杜绝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户籍总人口453.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341.9万人,城镇人口111.3万人,出生人口3.7万人,出生率5.5‰;死亡人口3.1万人,死亡率5.0‰;人口自然增长率0.5‰。
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307元,增长8.5%。其中,工资性收入27338元,增长8.4%;经营净收入5973元,增长9.9%;财产净收入2482元,增长11.4%;转移净收入5514元,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675元,增长7.5%。其中,食品支出8818元,增长7.4%;衣着支出2721元,增长7.9%;居住支出4151元,增长8.4%;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2639元,增长8.2%;交通通信支出2616元,增长7.8%;教育文化娱乐支出2163元,增长13.7%;医疗保健支出1833元,下降0.9%;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734元,增长3.0%。
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52元,增长10.5%。其中,工资性收入9145元,增长10.5%;经营净收入7943元,增长10.8%;财产净收入516元,增长10.6%;转移净收入2148元,增长9.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004元,增长10.8%。其中,食品支出5321元,增长10.3%;衣着支出1358元,增长14.0%;居住支出2668元,增长10.3%;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1342元,增长12.2%;交通通信支出1573元,增长8.7%;教育文化娱乐支出1012元,增长13.8%;医疗保健支出1407元,增长9.2%;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323元,增长13.8%。
全市城镇新增就业4.63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22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0.3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56.96万人。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53万人,其中,企业在岗职工培训1.14万人。累计开发城乡各类公益性岗位11001个,上岗9545人,发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7445.57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3.32%,动态消除了有劳动力的零就业贫困家庭。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245.41万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71.40万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10.81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63.2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16.86万人、工伤保险参保23.29万人,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和按时足额发放率均达100%。全市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89.41万人。参加医疗保险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135.45亿元,总支出143.78亿元。持续推进社保“兜底”扶贫,全年共为15.17万名低保、特困和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517万元。社保卡累计发放达449.60万张。
注:
1.公报中各项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广安统计年鉴—2022》为准。
2.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及增加值指标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公报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由于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口径调整,部分数据有修正。
4.公报中林业、渔业、农机、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金融、旅游、项目投资、科技、对外贸易、招商引资、财政、税收、保险、证券、教育、体育、户籍人口、文化事业和广播电视、档案、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等数据分别来源于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