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人民生活与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户籍总户数331069户,年末户籍总人口1206690人,其中城镇人口390038人,乡村人口816652人,男性人口633703人,女性人口572987人。全年户籍出生人口13139人,出生率10.00‰;死亡人口6167人,死亡率5.44‰;自然增长人口6972人,自然增长率4.56‰。
年末全市常住人口94.35万人,出生率10.04‰,死亡率6.92‰,自然增长率3.12‰,城镇比42.97%。
全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58元,增长7.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50元,增长6.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5元,增长9.3%。
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7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4.58万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109.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14.1万人,城乡居民95.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7.63万人,工伤保险9.25万人,生育保险9.64万人。
全市拥有社会福利院机构17个,床位1094张,收养537人;敬老院15个,床位544张,收住220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6971人,其中:农村25397人,城镇1574人,全年筹集社会福利资金10916.9万元。
注:
1、本公报部分统计数据为年快报数或初步统计数;
2、公报中的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绝对量为现价,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旅游、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等数据来自部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