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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2年莱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八、教育、科技与人才

  全年各类学校数 173 所。其中,普通高中 3 所,在校生 8856 人,增长 0.5%;普通初中 10 所,在校生 13556 人,增 长 1%;九年一贯制学校 24 所,在校生 20571 人,下降 1.7%; 小学 20 所,在校学生 18980 人,下降 3.2%;特殊教育学校 1 所,在校学生 55 人,下降 11.3;幼儿园 114 所,在园幼儿 17758 人,下降 11.2%;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1 所,在校学 生 3260 人,增长 2.7%。

  全年引进青年人才 2896 人,其中,博士 2 人,硕士 160人,大学生 2734 人。入选山东省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2 个, 齐鲁乡村之星 5 名,烟台市首席技师 1 名。

  九、文化和卫生

  年末全市文化系统拥有公共图书馆 1 个,文化馆 1 个, 博物馆 1 个,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1 个。拥有广播电台 1 座, 电视发射台 1 座,广播人口综合覆盖率和电视人口综合覆盖 率均为 100%。

  年末共有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 608 个,其中,医院 20 所 (综合医院 15 所、 中医医院 2 所、专科医院 3 所) ,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 582 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15 所,卫 生院 (街道、 乡镇 ) 12 所,村卫生室 375 所, 门诊部 8 所,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172 所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5 所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所、专科疾病防治院 2 所、妇幼保健院 1 所、卫生监督所 1 所 ) ,其他卫生机构 1 所。年末卫生技术 人员 4807 人,其中,执业医师 (含助理医师 ) 1935 人,注 册护士 1814 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 4682 张,其中,医院 3567 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975 张,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140 张。

  十、城市建设、宜居环境和安全生产

  城区公园绿地面积 530.5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18.45 平方米/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1.35%, 日供水综合生产能 力达到 10 万立方米/日。年末实有线路班车营运车辆 105 辆, 出租车 399 辆,公共汽 ( 电 ) 车营运车辆 152 辆。

  全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AQI)优良天数为 320 天, 较上年改善 26 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 87.7%,较去年 增加 7.2 个百分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达到 17521 万元。 市区的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市区可吸入颗粒 物年日均值为 33 微克/标立方米,二氧化硫年日均值为 8 微 克/标立方米,二氧化氮年日均值为 18 微克/标立方米,城 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 100%。 区域环境噪声值平均为 54.1 分贝,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为 67 分贝,均符合相 应的功能区标准。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1 人,亿元 GDP 生产安 全事故死亡人数为 0.002 人。

  十一、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35 元,增长 5.7%。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3000 元,增长 4.7%;农村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22471 元,增长 6.9%。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9288 元,增长 0.4%。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4646 元,下降 1.9%;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4794 元,增长 3.8%。

  年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67.77 万人,其中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15.33 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人数 52.43 万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数 16.23 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 51.83 万人。失业 保险覆盖人数 7.67 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9.21 万人。全 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5998 人,其中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人数 135 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5863 人。 共发放城市低保资金 118.69 万元,农村低保资金 3428.07 万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5770.43 万元。

  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 影响,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情况。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 按可比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农户) 包括城镇和农村各种登记 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及城镇个体户计划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法人单位开发项目投资,不包括农户投资。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包括:从事商品零售活 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 中, 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 批发业企业 (单位) ,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 售业企业 (单位) ,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 和餐饮业企业 (单位) 。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单位; 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业 (不含房地产开发 经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 行业法人单位;以及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法 人单位。

  7.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均来自于抽样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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