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包括: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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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报中价格指数来自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公安户籍人口来自山亭区公安分局,科技创新数据来自区科技局,部分农业数据来自区农业农村局,人才引进数据来自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室,信息化及部分工业数据来自区工业与信息化局,城市建设数据来自区住建局,部分投资项目数据、新能源数据来自区发改局,环境保护相关数据来自区环保局,医药体制改革数据来自区医保局,社会保障、就业数据来自区人社局,金融数据来自区金融服务中心,市场主体数据来自区行政审批局,优化营商环境数据来自区政府办政务服务综合协调室,专利数据来自区市场监管局,旅游、文化数据来自区文化和旅游局,邮政数据来自区邮政局,道路交通数据来自区交通运输局,部分对外贸易数据、招商引资数据来自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公共卫生、医疗数据来自区卫生健康局,财政数据来自区财政局,税收数据来自区税务局,教育、体育数据来自区教育和体育局,其他数据均来自区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