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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2年绍兴市越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资源优质均衡。持续优化办学模式,两湖西侧小学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新增学位1750个,新开办幼儿园4所,撤并薄弱幼儿园4所,新增学位1410个;新纳入义务教育集团成员校3所,教育集团覆盖面超69%。深化实施“双减”改革,探索形成4个校本作业资源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作业的学生,由“双减”前的65%提高到目前的92%。在全市率先实现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清零,资金监管实现100%。新增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省级试点单元、中小学校评价改革试点、青藤艺术互联网学校系统建设、“校园食品安全”大数据监督系统等4项省级试点。

  创新要素加速集聚。全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增速66.1%,规上工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7.2%。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3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33家。

  七、文化、体育和卫生

  推进“浙文惠享”民生实事,建成161个“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4家城市书房、3家文化驿站、3家乡村博物馆;完善区图书馆、区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完成国家一级图书馆、省级“幸福文化馆”申报;实施公共文化场馆提升工程,制定完善区博物馆、区非遗馆建设方案及绍兴剧院修缮方案。

  新增体育场地面积达17万平米,举办“迎亚运”主题等各类赛事活动300场以上,国民体质健康合格率达95.39%。成功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冠军赛、全国新闻界围棋锦标赛等高规格品牌赛事。积极组织参加省运会,勇夺金牌32枚(其中实战金牌26.4枚),创历年最好成绩。

  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99.7%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越惠保2023年参保工作,截至2023年参保期结束,全区共参保633159人,参保率70.27%。强化医保定点管理,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16家,医疗机构10家。出台全市首个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助力共同富裕工作机制,健全高额医疗费用化解机制,全额化解困难人员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22年度合计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7人,化解金额32.93万元。以政务服务2.0建设为牵引,持续推进医保经办“15分钟服务圈”建设,基层各平台受理待遇报销类业务13351件。

  八、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区年末户籍人口82.70万人,其中男性40.24万人,女性42.46万人,分别占总人口的48.7%和51.3%。全区人口出生率4.12‰、死亡率8.26‰,人口自然增长率-4.14‰。

  全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525元,同比增长4.1%;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540元,同比增长7.1%,全年城乡居民收入倍数为1.55倍。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907元,同比增长7.1%;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051元,同比增长8.3%。

  民生事业投入近70亿元,同比增长10.8%。开展职业培训5.7万人,新增城镇就业4.3万人、技能人才2.2万人。构建失业人员就业跟踪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机制,累计帮扶重点群体2.89万人。累计发放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0567万元,惠及2.21万人次;发放失业金13804万元,涉及7.81万人次;发放失业补助金1710万元,涉及2.12万人次。

  九、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全

  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和运行体系,明确三级林长共258名,落实专职护林员55名,制定配套实施政策,发布越城区2022年第1号总林长令。完成“增绿增效”“百千万”行动年度任务,深挖造林绿化空间,完成国土绿化造林575亩。

  精准实施大气治理,空气质量综合指数3.60,PM2.5浓度30(29.74)微克/立方米,AQI优良率84.7%;创新建立断面水质“四色”预警机制,完成水生态缓冲带10公里,水生态修复作业面积14万方;37个市级考核断面达标率和水质Ⅰ~Ⅲ类占比达双百分百;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100%。荣获2021年度全省“五水共治”工作优秀县(市、区)“大禹鼎”。

  深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实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100%销号。

  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0起、死亡9人,同比分别下降58.3%、60.9%,较前三年平均数分别下降47.4%、51.8%,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实现平安建设“十七连冠”。

  说明:

  1、本公报所列2022年各项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2、本公报越城区生产总值、各行业增加值绝对额以实辖口径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以可比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工业企业。

  4、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5、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6、限额以上住宿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7、限额以上餐饮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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