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3]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35474人,占62.2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82261人,占37.78%。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6087人,乡村人口减少15262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7.18个百分点。
图6-1 第四、五、六、七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
二、流动人口[4]
全市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5]为86023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4340人,省内流动人口为81683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加25097人,增长41.19%。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4]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5]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